行政机关因合法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失,应负责补偿;若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其赔偿范围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所指的“直接损失”不仅涵盖了被拆建筑物的重置成本,还涉及被拆迁人应得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动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这包括了对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也涵盖了虽非既得但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也就是说,赔偿范围至少应等同于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本应获得的全部补偿。
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政机关有责任提供产权安置房或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以确保被拆迁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赔偿方式,进而保障其实际居住权益。
首先,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赔偿不应低于其原本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其次,应综合考虑其他被拆迁户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确保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给予其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其居住条件不降低,甚至有所改善。如果难以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可组织调解,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全面、及时地一次性赔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充分的救济。
转自:贾素飞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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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赔偿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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