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严禁从事与烟花爆竹相关的任何活动。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严禁占道经营、走街串户经营;同时,严禁在集市、超市、医院、学校、交通要道等公众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经营户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自行到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户需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实名登记,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小区车库、储藏室内严禁储存烟花爆竹。
六、禁止在全市禁燃禁放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七、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消费者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从持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拒绝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并积极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潍坊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4日
(以上内容中的图片请保留,无需变动。)